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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应对气候变化财政政策简析
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倡导者,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于2002年集体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制定并实施了多项政策法令,制订了一系列行动方案,各成员国也纷纷推出国内政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遏制不断加剧的气候变化趋势。欧盟应对气体变化政策的基本模式是协同运用各类经济政策手段,利用市场机制,构建低成本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实现各项减排目标。财政政策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预算拨款是欧盟层面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资金来源,通过“欧盟气候变化计划”以及其他相关行动规划,支持欧盟范围内各项应对行动。此外,各成员国也制订了预算、税收、补贴、政府采购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国内节能减排行动。以下是对有关情况的简要介绍 。
一、欧盟气候变化计划
欧盟于2000 年6月启动了欧盟气候变化计划,旨在确保欧盟制订有效政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落实《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计划整合了欧盟层面实施的各类减缓和适应行动,由欧盟委员会牵头,欧盟各行业、部门、非政府组织、各国专家广泛参与,同时与欧盟相关发展规划,如“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欧洲研发框架计划”、“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等配合实施,共同推动欧盟范围内的应对气候变化整体进程。
该计划的第一阶段为2000-2004年,由计划行动委员会协调,下设十一个工作组,处理相关部门和政策事宜,包括:排放权交易机制;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能源供应;能源需求;终端能效和工业流程能效;运输;工业;研究;农业;农业土壤固碳;森林固碳。工作组确定符合成本效益标准的现有和潜在的排放和减排选择,以及这些政策措施产生的连带效益,如保障能源安全和提高空气质量等。第二阶段于2005年开始,包括:第一阶段回顾(分为交通、能源供应、能源需求、非二氧化碳气体和农业五个小组);航空;二氧化碳与汽车;碳捕获和储存;适应活动;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等工作组。
在该计划框架下,欧盟委员会在上述领域推出了一系列行动规划,如“智能型能源-欧洲”计划、“电机挑战方案”、“马可波罗方案”、“气候变化与欧盟农村发展规划”等,并分别安排资金、政策予以推动。以“智能型能源-欧洲”计划为例,宗旨是促进智能型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施重点是与地方、国家、国际项目联合融资,推广使用智能型能源,加强相关能力建设。这一计划2003-2006年间总预算2.5亿欧元,到2005年已选定90个项目,2007-2016年拟将预算增至7.8亿欧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可再生能源计划”支持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节能项目”致力于提高工业和建筑行业能效;“转向计划”支持可持续交通、燃料多样化、运输部门利用生物燃料、提高能源效率;计划同时也支持在发展中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其他如“马可波罗方案”,2007-2013年预算约7.4亿欧元,主要提供融资支持非公路运输服务;“电机挑战方案”2003-2004年预算10亿欧元,2005-2006预算18亿欧元,旨在帮助公司提高电机驱动系统能效;“气候变化与欧盟农村发展规划”旨在促进欧盟乡村环境建设,2007-2013年拟安排预算70亿欧元;等等。
二、税收、收费及税收优惠措施
税收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有两个方向的选择,或是课税惩诫排放,或是提供税收优惠,鼓励减排行为。欧盟主要国家,包括奥地利、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芬兰、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法国、英国等,均就二氧化碳排放以能源税、交通税和污染/资源税方式,限制产生排放的生产活动,引导减少排放的生活方式。其中,丹麦、瑞典、法国、斯洛文尼亚等国特别推出“二氧化碳税”,英国开征了“气候变化税”。此外,丹麦从1988年起开始征收CFC(氯氟烃)、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及SF6(六氟化硫)特许税,针对在册企业排放CFC、HFCs、PFCs和SF6活动,根据不同温室气体种类确定了不同税率。如2007年CFC税率为20克朗/千克,HFC-23(R-23)税率为400克朗/千克。挪威也在2004年起对于HFCs和PFCs排放征税,效果非常明显,开征头一年就使PFCs排放减少了34%。通过征税,可以将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成本纳入企业产品成本和市场价格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参与节能减排行动。
提高能效、发展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措施通常包括减税、免税、税收返还、加速折旧等,优惠对象包括特定技术或是含特定技术的商品,以及达到特定标准的企业和工业部门。在荷兰,通过“能源投资减负项目”,可以将节能设备年度投资成本的55%从采购当年利润中扣除;在德国,高效热电联产设施可以享有石油税豁免优惠;罗马尼亚对重要的能效技术免除进口关税,对由能效技术带来的收入部分免征所得税;英国、荷兰针对中小企业购买能效设备,给予相当购买价格7%的公司税返还优惠。加速折旧也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政策工具,仍以荷兰为例,1991年推出了“加速折旧与环境投资计划”,允许使用环境友好设备的企业加速计提折旧。
收取污染费、罚金或是“公益费”,也是政府鼓励节能的重要方式。各国针对违反污染排放规定的机构或企业,课以罚金或是污染费,标准不一,有行政处罚,也有民事处罚。德国对违反环境管理规定的公司,其处罚上限可能达到50万欧元;奥地利违规者处罚金额从7欧元到36400欧元不等;希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罚金可能高达30万欧元;爱尔兰、斯洛文尼亚等也均有类似处罚规定?!肮娣选痹蚴侵妇湍茉椿虻缌ο咽杖∫欢ǚ延茫闪⑾喙鼗?,用于节能和其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如鼓励提高能效、推广新能源、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节能设施等,比利时、丹麦、法国等国均采取此类措施。丹麦“节电信托基金”设立于1997年,基金经费来源于向用户征收特别费用,标准为0.08分(欧元)/千瓦时。
三、补贴、专用拨款与能效审计
在欧盟,常见的能效激励手段还包括购买或支付后直接予以补贴或折扣。荷兰、西班牙、匈牙利、丹麦等国都有针对冰箱和洗衣机实施的补贴方案;西班牙、匈牙利、意大利等国补贴只适用于旧电器和设备的更换;奥地利、爱尔兰和荷兰实施针对冷凝式锅炉的补贴方案,丹麦只对天然气和生物质能锅炉提供补贴;法国对购买冷凝式锅炉提供税收优惠,奥地利提供地区特别补贴计划。针对节能精致型荧光灯的推广,欧盟各国也出台了各种补贴措施。
政府还为生产部门提供补助金或是专用拨款(项目赠款)。在丹麦,优先领域为能源密集行业,资金来源于绿色税收收入,自1996年实施以来,已有超过7000家公司获得补贴;在挪威,“挪威工业节能网络规划”重点支持大型工业企业和行业的减排和能效改进项目,提供金额最多可以达到部门能源管理和监控费用的20%;在荷兰,对中小企业节能提供资助,引入特定节能技术,最多可获得相关成本25%的资金补助;在苏格兰,“苏格兰清洁能源示范计划”也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上限为80000英镑的补助金,鼓励开发利用能效改进措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
由政府或是公用事业机构支持的能效审计,也是一项重要的节能政策。企业能效审计的费用或是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是完全由政府支付,减轻了新能效技术在实施中的成本。补贴费用视企事业规模、能源消耗量、雇员人数等因素核定。在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荷兰、挪威、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瑞典、瑞士和英国等国,审计费用在不同程度上由财政贴补,比例从40%到100%不等。
四、政府采购政策
欧盟政府消费总额约占欧盟国内生产总值16%以上,年公共购买力约1万亿欧元,对环境和能源消费具有重要影响。十余年来,欧盟国家不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中的主动性环境采购措施。2004年,欧盟委员正式发布《政府绿色采购手册》,指导成员国采购决策及实施,并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EGPN),建立了采购信息数据库,推动成立了城镇绿色采购团,目标是到2010年政府采购总额的50%实现绿色公共采购。
《政府绿色采购手册》涉及范围很广,包括购买节能型计算机,节能建筑,环境可持续木制办公设备,循环再造纸,电动车,采用环境友好型交通方式,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环境友好型空调系统,等等。一般估计,绿色采购占欧盟公共采购的份额平均已经达到19%。其中,瑞典为50%、丹麦40%、德国30%、奥地利28%、英国23%,均超过欧盟的平均值。
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起步较早,政策措施发展相对完备,也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根据欧盟年度温室气体减排评估报告,《京都议定书》首批15个签约国将能按时完成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减排目标,即将排放总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8%,另有10个国家预期可以减少排放6%--8%。与欧盟相比,同为发达国家,具备资金技术优势,美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直接投入似显不足,联邦政府政策措施力度有待加强,应对行动更多依赖地方政策、市场调节和公众自发行动,在减排进程上也远远落后于欧盟主要国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发展阶段、经济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和欧盟有一定差距,但基于短期内调整结构、长期转向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要求,借鉴欧盟政策经验,对于逐步完善政策框架、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