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两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近日,欧洲知名智库布鲁盖尔(Bruegel)转引了韩国金融研究所研究员Jabonn Kim发布的文章。Kim在文章中指出,“系统稳定性”及“消费者?;ぁ辈辉?nbsp;“看不见的手”及单个监管当局的作用范围之内,因此很难实现,应建立专门的监管委员会。Kim还回顾了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指出为维护系统稳定,美国采取了“联合监管制”,而英国采取的是“单一监管制”。最后,Kim就韩国的监管改革提出了建议。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系统稳定性”及“消费者?;ぁ庇捎诓辉谑谐≌庵弧翱床患氖帧奔暗ジ黾喙艿本值淖饔梅段е?,相较于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性,更难实现。出于这个原因,明确谁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方至关重要。以强大的法律为基础,针对系统性风险及消费者?;ぷ沤⒁桓龆懒⒌募喙芪被嶙钗行?。
在金融业中,各个金融公司会全力以赴确保本公司安全,这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及长期稳定的必要性不言而喻,这可以被称为“看不见的手”。此外,由于巴塞尔委员会对微观审慎标准做出了要求,微观审慎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然而,由于金融公司不会将“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及“消费者保护”作为公司目标,所以“看不见的手”或其他自愿激励机制在这两方面无法起作用。
近日,美国和英国为维护系统稳定性采取了两种措施。第一,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征(SIFI)的金融公司,其目标必须受限于资本附加费及流动性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消费者保护”。第二,构建支撑系统稳定性的法律框架,如美国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这意味着监管已经从微观审慎扩大到了宏观审慎,以加强金融稳定及消费者?;?。
美国FSOC是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しò浮罚―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的基础上为实现金融稳定而构建的法律框架。该委员会具有一项法定授权,第一次就监管合作、信息共享及联合监管等方面创建了联合责任制。自FSOC于2010年10月成立以来,已举办了19次会议,以检验系统性风险,并寻求应对之策。
同时,英国财政部以《金融服务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Bill)为基础,建立了一个类似的机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在此之前,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及英国财政部形成的三方监管体系以谅解备忘录为基础,共同承担监管任务,但没有专门机构对其明确负责。为弥补这一不足,英国财政部在英格兰银行内设立FPC,将监管系统性风险的任务明确分配给银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英格兰银行隶属财政部,因此,财政部和英国议会有权核查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活动。临时的FPC分别于2012年6月及9月举行会议,以检测系统性风险并探讨合适的监管措施。此外,英国还专门成立了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以?;は颜摺⒓喙芙鹑诠拘形?,使审慎监管同金融市场行为监管之间的冲突空间最小化。
英美两国进行的监管改革表明,专门的监管机构能很好地控制系统性风险。为维护系统稳定性,美国采用了“联合责任制”,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各自金融部门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英国采取的是“单一责任制”,英格兰银行下的金融监管局(FSA)将对各个金融部门所有的金融公司进行监管。
韩国从中能学到什么经验教训呢?韩国还未就是否应组建一个法律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稳定监管做出决断,对于衡量及应对系统性风险,各监管机构可能会各自为政。由于系统性风险是由如货币及周期性宏观经济冲击以及SIFI金融公司等不同因素引发的,超出了单个监管机构的能力范围,如果各监管机构间缺乏全面协调,就很难有效监督和管理金融系统性风险。因此,韩国政府应该设置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职能相当于美国的FSOC或英国的FPC的委员会。
此外,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议会能够有效核查监管机构的行为。由于消费者、监管机构及金融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建议韩国国民议会承担最终监管者的职责。为了更好地做好该项工作,应该建立单一的监督委员会,以避免多个委员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否则,政治家们可能会更多地寻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维护系统稳定及?;は颜呷ㄒ?。
(来源:Brugel 2012年12月10日 摘译: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